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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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信息网】1、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植物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

1、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植物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业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排除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2、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3、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4、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病予以书面答复。
5、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收到复查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事项提出复查意见;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核,收到复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核意见。
6、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信访人依法信访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人的义务
1、按法定程序提出信访事项的义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遵守走访形式规定的义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有关机关从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从受理之日开始,在2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上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办理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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