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6年中国预应力产品行业市场供需规模研究预测及细分应用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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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信息网】[电话订购] 025-52381456 /13057569629兵器工业及其弹药领域未来的发展与国家安全休戚相关,与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战略格局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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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器工业及其弹药领域未来的发展与国家安全休戚相关,与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战略格局的变化、中国国家安全面临的主要挑战有着紧密的联系。我国军工行业经过多年持续发展,无论是在发展步伐方面,还是在技术能力、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并将成为我国培育增长新动能的重要引擎和未来最具发展前景的行业领域。在军事领域,战争形态加速向信息化和智能化战争演变,对新时期军事装备的研发提出了新要求,武器弹药领域加快向远程化、精确化、信息化、智能化、无人化等方向发展,因此,军事装备和兵器行业的不断升级和发展将成为必然趋势。
 
预应力产品广泛应用于铁路、公路桥梁、城市高架道路、水利水电、岩土锚固、特种工程、大型公共建筑、输配电等多行业的建筑工程领域。预应力产品行业的市场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相关行业的投资增长,与下游行业投资规模具有较强的的相关性,属典型的“投资拉动类”行业。随着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的不断提升,铁路、公路等交通基建行业投资空间的继续释放以及新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锚具、钢绞线及缆索等预应力产品的市场需求将不断增加。
 
中金企信国际咨询公布《2021-2027年中国预应力产品行业市场研究及深度专项调查投资预测报告》
 
产业主要政策规范:预应力产品直接应用于国防军事领域,主管部门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防科工局主要负责国防科技工业计划、政策、标准及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及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资格审批。鉴于行业的特殊性,国防科工局对行业内企业的监管采用的是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主要体现在军工科研生产的准入许可及军品出口管理等方面。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2)
 
法律法规名称
 
颁布机构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
 
对涉及军工企业的保密义务作出了框架性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对涉及军品的政府采购作出了框架性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
 
《国防专利条例》
 
《国防专利条例》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管理、保密、保护、转让和处置进行了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要求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军品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品出口工作,对全国的军品出口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实行统一的军品出口管理制度,禁止任何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安全的军品出口行为,依法保障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
 
《军品定价议价规则》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明确规定了价格的规则、制定军品定价议价的程序、价格的构成、监督检查。
 
《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
 
明确了军工产品定型工作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
 
条例》
 
中央军委
 
明确了我军装备工作的作用和任务,规定了装备工作应当遵循的指
 
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范了装备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程序、基本
 
要求和有关责任主体的基本职责,并对装备建设的中长期计划和装
 
备体制、装备科研、装备订货、装备调配保障、装备日常管理、装
 
备技术保障、战时装备保障、装备技术基础、装备及其技术的对外
 
合作与交流、装备经费管理等工作进行了宏观性、总体性规范。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
 
对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方式确立、装备采购程序、采购合同订立、
 
采购合同履行以及国外装备采购工作,进行了宏观总体规范,明确
 
了装备采购工作的基本任务,规定了装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的指导
 
思想和基本原则,规范了装备采购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程序、基
 
本要求和基本职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科研条例》
 
重点规范了装备研制、试验、定型,以及军内科研、技术革新、对
 
外技术合作、科研经费管理等装备科研活动中的原则性问题。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
 
在上位法的原则上,对国防科研管理、军品定型管理、军品采购科
 
研管理、军品出口贸易、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的行业准入等方面
 
做了明确要求和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2)行业主要政策:
 
1、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面临的生存安全问题和发展安全问题、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要求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一个大的发展。”
 
2、2016年1月,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要求“(八)军民融合发展。着眼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分类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健全军民融合发展法规制度和创新发展机制。”
 
3、2016年3月,国防科工局发布《2016年国防科工局军民融合专项行动计划》,指出“通过实施专项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环境,大力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进程。出台顶层规划和系列政策措施,建立组织实施体系;进一步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推进强基工程,夯实创新基础;扩大军工开放,进一步深化技术、产品和资本的“民参军”;推动资源共享,初步实现军工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以及与民口科技资源的互通;落地一批军转民项目,推动军工服务国民经济发展。”
 
4、2017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指出“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修订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科学划分军工企业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等控制类别,除战略武器等特殊领域外,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支持符合要求的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积极稳妥推动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上市或将军工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建立军工独立董事制度,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推广相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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